最近常被諮詢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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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31 Wed 2021 11:25
[民事 租屋] 租房子要小心簽租約
- Sep 13 Thu 2018 10:48
「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爭議
- Sep 13 Thu 2018 10:29
刑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並獲准,卻於5年內再犯?
實務案例:
- Sep 12 Wed 2018 19:35
民事--頂樓平台違章建築出租牟利,樓下並有漏水問題,如何處理?
近日某一網友林先生詢問:
- Jul 06 Thu 2017 09:06
形成之訴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此問題容有爭議,過去學說有認為形成之訴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
- Feb 17 Fri 2017 17:13
修正條文--稅捐稽徵法 第23條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
第二十三條 (修正) | ||||
條文 |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
- Dec 16 Fri 2016 15:20
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給付或提出之證明,僅為形式審查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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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6 Fri 2016 14:47
涉外事件---何謂「定性」?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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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5 Thu 2016 16:58
勞資爭議---訴請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其裁判費應如何徵收?
會議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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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5 Thu 2016 14:56
分割共有物---公同共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可否由其中一人單獨優先承買?
會議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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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30 Wed 2016 10:06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簡介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 Nov 29 Tue 2016 14:23
◎房屋買賣契約書所附分管協議書效力為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Nov 28 Mon 2016 17:11
◎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物
案例:
- Nov 28 Mon 2016 16:12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若經分割,其抵押權如何處理?
- Nov 28 Mon 2016 15:37
共有物分割---法院為共有物分割判決時,關於分割方法的採用?
- Nov 28 Mon 2016 15:15
◎日治時期,以鬮分方式分析家產,其效力如何?該業已分析之家產,於光復後,土地登記簿仍 為共有之登記,得否再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 Nov 28 Mon 2016 15:08
◎區分所有建築物 專有部分之成立要件?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成立要件? (一)專有部分之成立要件 區分所有建築物係由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所構成。所稱專有部分係指在構造上及使用上 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民法第799條第2項前段),其成立須具備實質與形式兩 要件。茲分述之: 1.實質要件:即建築物區分部分須具備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所謂構造上獨立 性指建築物經區分之特定部分係以牆壁、樓板等構造物與建築物之其他部分隔離,客觀上足以 明確劃分其範圍,且適合為所有權支配客體獨立物之程度而言(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 民國99年版,頁338),至稱使用上獨立性,則指建築物之區分部分得單獨使用而言。建築物 之區分部分能否單獨使用,則以有無獨立之門戶與外界直接相通及有無專用設備之存在為斷。 若建築物之區分部分有獨立門戶與公共走廊或公共樓梯等外界直接相通,且有專用設備存在, 即得單獨使用,而為區分所有權之客體。反之,則否。 上述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是成立專有部分的二個實質要件,缺一不可。若僅有構造上 獨立性而無使用上獨立性,固不得成立專有部分;反之,如僅具使用上獨立性,而未具構造上 獨立性,亦然。(溫豐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三民書局,民國81年,頁21)。 2.形式要件:即須辦理區分所有登記,一棟建築物若登記為數人共有,縱區分為數部分 ,且其區分之數部分具備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而分別由數人管理使用,要非區分所 有,而為共有分管。反之,一棟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 則準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規定(民法第799條之2)。換言之,專有部分須透過登記,以所有權 客體之形態表現於外部,始足當之(戴東雄,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基礎Ⅰ,法學叢刊第 29卷第2期,頁29。溫豐文,前揭書,頁23)。 綜上,建築物之區分部分,須具備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登記者,始得 成為專有部分。
- Nov 28 Mon 2016 14:58
◎建築物區分所有與分管之區別?
建築物區分所有與分管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專有部分,就專有部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