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會議日期】民國76年02月10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74.06.03)
【決議】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解除或以其他原因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庶符衡平法則,此與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後段所示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並未消滅而任意終止抵押權契約之情形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參考法條】民法第860條(74.06.0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1016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1066頁
【提案】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抵押人得否於抵押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問題,請討論後作一決定。
【決議】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解除或以其他原因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庶符衡平法則,此與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後段所示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並未消滅而任意終止抵押權契約之情形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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