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問題容有爭議,過去學說有認為形成之訴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

惟立法例卻可:(1) 分割共有物之訴( 各共有人協議分割 )(民§824Ⅱ) ; (2) 民法§1052-1(離婚之訴可以訴訟上和解); (3)  家事事件法§45(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訴訟)

但須特別注意: 形成之訴為訴訟上和解,則不能發生與形成判決同一之形成力。故共有人雖達成和解,僅能評價為私法上和解契約,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法§4Ⅰ③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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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題目:

關於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101 律師) 
 ①此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②准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含有形成判決之性質
 ③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④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 (B)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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