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年度易字第260號
案由摘要: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第 4 季審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37 條  ( 103.06.18 ) 
要旨:
竊盜之客體係指行為人以平和方式破壞物之所有權人、持有權人對物品持
有支配關係,而重新建立新之支配管領力;而侵占遺失物,乃指行為人本
於所有之意思,就權利人無拋棄之意思所偶爾遺留失去持有之物,或非出
於本人之意思脫離持有之物,以所有人意思占有使用而言,故遺失物及離
本人持有之物均係以該物原所有、持有權人先已自行喪失對物品之持有支
配,該物處於權利人之管領支配欠缺之狀態。至物品之持有支配關係存在
與否,仍應以物品離開權利人之原因、物品之性質及所處之客觀環境是否
公開、開放程度及權利人與物品間空間距離等各項因素,以社會通念及一
般人生活經驗予以綜合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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