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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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易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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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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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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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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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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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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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第 4 季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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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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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37 條 ( 10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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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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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之客體係指行為人以平和方式破壞物之所有權人、持有權人對物品持 有支配關係,而重新建立新之支配管領力;而侵占遺失物,乃指行為人本 於所有之意思,就權利人無拋棄之意思所偶爾遺留失去持有之物,或非出 於本人之意思脫離持有之物,以所有人意思占有使用而言,故遺失物及離 本人持有之物均係以該物原所有、持有權人先已自行喪失對物品之持有支 配,該物處於權利人之管領支配欠缺之狀態。至物品之持有支配關係存在 與否,仍應以物品離開權利人之原因、物品之性質及所處之客觀環境是否 公開、開放程度及權利人與物品間空間距離等各項因素,以社會通念及一 般人生活經驗予以綜合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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