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登載不實時,受害人雖有多種處理方式,或可參酌以下處李方式:(此為個人協助他人處理經驗,僅供參考,建議仍應請教專業律師)

一、當發生會議記錄登載不實情況時,受害人於收到會議記錄次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類推民法第56條),故受害人應於上開時間內向管理委員會表示異議。應備文件內容如下:

異議書(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均可)。宜同時表示會議紀錄之何處應予修正,俾利管理委員會研判。(陳情書應記載管理委員會收受陳情書次日(N)天內回覆),屆期若仍未回覆可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陳情。

二、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陳情之文件如下:
(一)陳情書一份。
(二)檢附前述相關文件影本一份。
(三)地方政府收到陳情書後,通常會函請管理委員會確實依開會現況作詳實之登載。倘若管理委員會收到地方主管機關函文後,仍不予更正,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此時,受害人宜循民刑事司法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三、民刑事訴訟救濟:

(一)民事:撤銷(決議)之訴或確認無效之訴。可依預備合併之方式,以先位備位聲明為之。

(二)刑事:受害人應具狀向地檢署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15條或第342條等罪。

 

(小技巧:如可直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約定之表決權數不足來推翻紀錄所記載之決議...則宜盡量於異議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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