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庭推總會決議認為「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 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 限制。」
(參考司法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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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庭推總會決議認為「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 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 限制。」
(參考司法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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