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31203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1117條(19.12.26

【決議】

  配偶為終身共同生活之親屬,較之家長家屬之關係尤為密切,故夫妻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應無疑問,現行民法以其係自明之理,不特設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明文規定,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亦不否認夫妻間有扶養義務,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力謀生者為限,故夫妻之一方被第三人不法侵害致死者,他方如原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而受另一方之扶養,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

【參考法條】民法第1921117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1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861

【提案】

  院長交議:夫妻間有無法定扶養義務?能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討論意見】

【甲說】

  配偶為終身共同生活之親屬,較之家長家屬之關係尤為密切,故夫妻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應無疑問,現行民法以其係自明之理,不特設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明文規定,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亦不否認夫妻間有扶養義務,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力謀生者為限,故夫妻之一方被第三人不法侵害致死者,他方如原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而受另一方之扶養,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

【乙說】

  法定扶養義務,須有法律依據,非可憑法律見解為之創設。如從甲說,則遇有履行扶養或受扶養權利發生順序之場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夫妻究屬何一順序,即無法解決。但夫妻若有家長家屬關係時,則依家長家屬關係發生互負扶養之義務。

  以上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甲說。

【註】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已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謝宜成律師 的頭像
    謝宜成律師

    謝律師的法律諮詢站,免費 LINE法律諮詢(Line ID:0921190607)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tw/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